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2020)豫1627執保483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縣謝安路中段。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該公司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該公司資產(chǎn)管理部總經(jīng)理。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云三,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呂東旗,男,1969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白春霞,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李洋妮,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耿漢英,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劉靜,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續法制,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張艷玲,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34號民事裁定書(shū)已部分保全,應予結案。
本裁定書(shū)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shū)記員王瑩瑩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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