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馮振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shí)施類(lèi)執行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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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2020)豫1627執449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縣城謝安路西段。
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星,任該行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任該行資產(chǎn)部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云三,該行法律顧問(wèn)。
被申請人:馮振永,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張付琴,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趙云華,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聶雨,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江豫才,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063號民事裁定書(shū)已保全完畢,應予結案。
本裁定書(shū)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shū)記員王瑩瑩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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