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潘心松、何會(huì )軍與灌云縣圖河鎮人民政府行政給付一審行政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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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審裁定書(shū)

(2020)蘇0791行初294號

原告:潘心松,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灌云縣。
原告:何會(huì )軍,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灌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林、韓麗麗,江蘇引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灌云縣圖河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灌云縣圖河鎮三舍村。
法定代表人:王余亮,鎮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化,該單位法律顧問(w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金亮,該單位工作人員。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心松、何會(huì )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cháng)李素平
人民陪審員韓永敏
人民陪審員劉學(xué)梅
書(shū)記員席夢(mèng)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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