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鄧某1等與劉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機動(dòng)車(chē)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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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靈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機動(dòng)車(chē)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晉0223民初264號

原告:趙某,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廣靈縣人,現住該村。(系死者鄧某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某1,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廣靈縣人,現住大同市岳翠園11號樓1單元2104室。
原告:鄧某1,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廣靈縣梁莊鎮劉子進(jìn)村人,現住大同市岳翠園11號樓1單元2104室。(系死者鄧某之子)
原告:鄧某2,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廣靈縣梁莊鎮劉子進(jìn)村人,現住大同市鐵牛里14樓1單元9號。(系死者鄧某之女)
原告:鄧某3,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廣靈縣梁莊鎮劉子進(jìn)村人,現住懷仁市毛家皂鎮大寨村。(系死者鄧某之女)
被告:劉某,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漢族,大同市同煤集團電業(yè)公司職工,現住大同市平城區華杰里28號樓3單元18號。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區恒安街北側東泰大廈三層。
負責人:黃濱,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金棟,大同市平城區大慶路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shí)如下:
2021年3月3日21時(shí)14分許,由被告劉某駕駛×××小型轎車(chē)行駛至廣源高速(廣靈方向)44KM+75處時(shí),將原告趙某丈夫、原告鄧某1、鄧某2、鄧某3父親鄧高存碾壓致使的交通事故,2021年4月13日山西省××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shū),認定死者鄧高存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另外,被告劉某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處投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wàn)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鄧高存年齡81歲。
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核算如下:
1死亡賠償金:33262×5=166310元;
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3.喪葬費:72207÷12×6=36104;
4.親屬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一般習俗為9天,誤工費標準按居民服務(wù)業(yè)標準,人數按3人即48893÷365×9×3=3617元;
5.交通費,因沒(méi)有正規票據,根據本案實(shí)際本院酌定600元。
以上共計256631元。

本院認為,機動(dòng)車(chē)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維護交通秩序。本案中鄧高存、被告劉某均違反規定且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故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劉某的車(chē)輛在被告大同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對原告造成損失,應由被告大同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交強險死亡傷殘費范圍承擔180000元,剩余256631-180000=76631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按責任比例賠償,被告劉某負次要責任按30%計算即76631×30%=22989元。那么被告大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原告18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賠償原告22989元,共計202989元。被告劉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及數額,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大同保險公司提出的訴訟費不賠償的意見(jiàn),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yè)p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賠償原告趙某、鄧某1、鄧某2、鄧某3各項損失202989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鄧某1、鄧某2、鄧某3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657元,由原告承擔2328.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承擔232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孟有和
人民陪審員劉建梅
人民陪審員周秀玲
書(shū)記員王永麗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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