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與馬某1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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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108民初899號

原告:徐某,自由職業(yè),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山西華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某1,住山西省呂梁市臨縣,公民身份證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某,山西杰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2,山西杰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馬某1出具借條一份,證明當日向原告徐某借款22000元整,四個(gè)月一次性還清并簽名確認。2015年3月19日,被告馬某1出具借條一份,證明當日向原告徐某借款2000元整并簽名確認。2015年4月18日,原告徐某出具協(xié)議一份,證明被告馬某1欠原告徐某的20000元不用還了,算作原告在寧武縣天池項目的投資入股(掙了均分,賠了一起承擔)并簽名確認。2016年4月28日,被告馬某1出具借條一份,證明當日向原告徐某借款5000元整,年底還清并簽名確認。2016年7月13日,被告馬某1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徐某出資80000元用于保利項目并簽名確認。通過(guò)雙方當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huà)錄音證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實(shí)。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馬某1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shí)意思表示,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該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shí)信用原則全面、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wù)。被告馬某1借款到期后未按約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14年8月31日、2015年3月19日、2016年4月28日被告馬某1三次向原告徐某借款共29000元。2015年4月18日原告徐某出具的協(xié)議證明免除被告馬某120000元的借款,并用來(lái)作為一起投資入股的資金。通過(guò)雙方當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huà)錄音及2016年7月13日被告馬某1出具的字據可以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合伙投資關(guān)系,雙方為了共同目的而訂立的共享利益協(xié)議,且證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實(shí),并沒(méi)有過(guò)訴訟時(shí)效期。因雙方在借貸合同中并無(wú)約定利息,且無(wú)其他轉賬記錄及相關(guān)證據,故被告馬某1應償還原告徐某共9000元借款,原告徐某主張被告馬某1償還借款87000元及利息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1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借款9000元整;
二、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88元,由原告徐某負擔890元、被告馬某1負擔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俊生
法官助理??薄曉東
書(shū)記員??劉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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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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