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合同糾紛(2021)川0115民初4205號
原告:周某,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溫江區。
被告:成都市親睦家社區居民服務(wù)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
法定代表人:蘭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shí)如下:原告提交《親睦家會(huì )員協(xié)議》、《終止協(xié)議》、收條等證據證明經(jīng)結算被告應退還原告78832.17元。原被告均在《親睦家會(huì )員協(xié)議》和《終止協(xié)議》上簽字或簽章。原告陳述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現被告尚欠原告48832.17元(78832.17元-30000元)。
上述事實(shí),有原告的陳述,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親睦家會(huì )員協(xié)議》、《終止協(xié)議》、收條等證據在案佐證,經(jīng)庭審調查核實(shí),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應支付原告48832.17元,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48832.17元的訴訟請求。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成都市親睦家社區居民服務(w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周某48832.1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shū)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0元,由被告成都市親睦家社區居民服務(wù)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wù)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guān)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杜琳
書(shū)記員羅麗君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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