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等與郭某3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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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繼承糾紛(2021)津0112民初302號

原告:郭某1,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kāi)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1(郭某1之妻),住天津市南開(kāi)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靜波,天津嘉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郭某2,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
被告:郭某3,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郭某3之夫),住天津市津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月,天津融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jìn)行了證據交換及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wú)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無(wú)爭議的事實(shí),本院認定如下:被繼承人郭某與李某系夫妻關(guān)系,二人共生育五個(gè)子女,分別為長(cháng)女郭某5、次女郭某4、長(cháng)子郭某2、次子郭某1、小女郭某3。郭某于1985年8月25日去世,李某于2011年11月5日去世,郭某5于2006年去世,胡某1系郭某5的配偶,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系郭某5子女。天津市津南區××鎮××村××路××號房屋原為郭某與李某所建土坯房,原有正房于2002年被郭某3推倒重建,原有偏房曾被郭某4擴建使用,后于2004年被郭某3推倒重建。2017年重建后的房屋被拆遷,郭某3享受了相應的還遷安置待遇。
本案的爭議焦點(diǎn)為葛沽鎮石閘村興華路xx號房屋是否為郭某與李某遺產(chǎn),繼而相應的還遷待遇能作為遺產(chǎn)分割。圍繞這一爭議焦點(diǎn),原告郭某1提交了從津南區葛沽鎮城鎮建設管理辦公室調取的郭某3《石閘村選房結算單》和《最終結算單》,證明郭某3拆遷后安置了三套住房。被告郭某3對上述證據的真實(shí)性認可,但認為該證據并不能證實(shí)還遷權益為被繼承人遺產(chǎn)。被告郭某3提交了如下證據:1、津南區葛沽鎮石閘村村民委員會(huì )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郭某3、張某、張文靜一家三口在拆遷前一直居住于津南區××鎮××村××路××號,該處房屋由于年久失修,無(wú)法居住,郭某3于2002年全款出資,推倒重建。郭某3母親李某生前一直與郭某3一同居住,由郭某3夫婦贍養。本村拆遷補貼系根據本村村民自建房屋的面積按照政府拆遷協(xié)議進(jìn)行計算還遷房面積,因宅基地不屬于村民所有,故宅基地不作為拆遷補貼評定范圍,郭某3作為本村村民,憑其自行修建房屋面積辦理申領(lǐng)還遷房面積及拆遷補貼事宜。證據2、石閘村村民整合工作協(xié)議書(shū)、分戶(hù)報告單、住宅房屋裝修分戶(hù)明細、石閘村附屬物分戶(hù)明細、房屋評估明細表、石閘村地上物補償分戶(hù)明細。證明被告作為本村村民及戶(hù)主憑自行修建房屋辦理拆遷手續。郭某1對郭某3提交的證據1真實(shí)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郭某3全資翻建的事實(shí)村委會(huì )如何得知并無(wú)證據佐證。對證據2認為被告現已經(jīng)安置了房屋,應以結算單為準。郭某2對郭某1和郭某3提交的證據真實(shí)性無(wú)異議,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根據原、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jiàn),結合原告提交的《石閘村選房結算單》、《最終結算單》和被告提交的證據2,能夠認定津南區××鎮××村××路××號以郭某3作為戶(hù)主辦理拆遷及還遷安置手續,并選定了安置樓房,主房面積置換177.43平方米,2003年后建面積享受50676元的補償。但上述還遷待遇是否為本案遺產(chǎn),關(guān)鍵在于××鎮××村××路××號房屋是否為郭某與李某遺產(chǎn)。庭審中,郭某3陳述,老房子當時(shí)已經(jīng)要塌了,李某說(shuō)誰(shuí)建的歸誰(shuí),正房四間重建是2002年,偏房翻建最初是郭某4和其他兩個(gè)村民,2004年郭某3夫婦將偏房推倒重建,全部出資都是郭某3,為郭某3自建房屋。拆遷時(shí)正房置換了還遷面積177.43平方米,偏房只有補償。郭某2陳述,郭某3于2002年翻建了四間正房,2004年翻建了偏房,認可房子是郭某3翻建,誰(shuí)出資的并不清楚,自己沒(méi)有出資,老房子是父母的。郭某4曾到庭參加過(guò)訴訟,其陳述九幾年的確和村里兩家人翻建擴大了偏房,只用了三年,拆遷之前的房子都是郭某3出資蓋的,拆遷之后的安置待遇應該由郭某3享受。庭審中,郭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1明確陳述四間正房是郭某3將老房子推倒重新蓋的,是郭某3出資,偏房重建是郭某4和其他兩家村民出資。后郭某1又主張重建房屋李某也有出資,房屋權屬應根據宅基地登記情況來(lái)確定。原告郭某1方對拆遷之前的石閘村新華路xx號房屋重建的出資情況陳述前后不一,其主張李某有出資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本院不予認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郭某3提交的津南區葛沽鎮石閘村村民委員會(huì )出具的證明,本院認定石閘村新華路xx號房屋重建出資為郭某3,被拆遷前的石閘村新華路xx號房屋為郭某3自建房屋,不為被繼承人郭某與李某的遺產(chǎn)。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津南區××鎮××村××路××號房屋系郭某與李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郭某與李某原有的土坯房已經(jīng)滅失,由被告郭某3完全出資重建,重建后的房屋為被告郭某3所有,故相應的還遷安置待遇也應為郭某3所有。原告無(wú)證據證實(shí)津南區××鎮××村××路××號房屋還遷安置權益包含有被繼承人郭某與李某的遺產(chǎn),其請求分割繼承沒(méi)有事實(shí)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1、郭某2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89元,由原告郭某1、郭某2各承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朱曉輝
審判員董青
人民陪審員薛恩新
書(shū)記員劉俐君
速錄員張曉宇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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