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離婚糾紛(2021)豫1624民初4004號
原告:李某,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白蓮,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1,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shí)如下:2016年春,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時(shí)相識相戀,2016年農歷臘月21日舉行婚禮后開(kāi)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女兒張某2,現跟隨被告生活?,F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張某1離婚,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個(gè)女兒,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但沒(méi)有產(chǎn)生較大的家庭矛盾和感情糾紛。只要雙方加強溝通和交流,妥善處理婚姻關(guān)系,仍能繼續共同生活;同時(shí),原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請離婚,本院不予準許。望雙方摒棄前嫌、互諒互讓?zhuān)湎ЫM建家庭之不易,以實(shí)際行動(dòng)修復夫妻感情裂痕,共同營(yíng)造和諧美滿(mǎn)的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偉
法官助理王輝
書(shū)記員董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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