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勞務(wù)合同糾紛(2021)遼1422民初1602號
原告:郝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芯,系遼寧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某權,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shí)如下:被告系養貨車(chē)搞運輸的。2018年7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做司機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11000元,管吃住。原告為被告工作至2020年1月份,原告工作期間,被告未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截止到2020年1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款32366元,至今未給付。
上述事實(shí),由原告訴狀、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被告當庭陳述等載卷為憑,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wù)合同關(guān)系,雙方對于提供勞務(wù)的內容以及報酬的約定,系雙方真實(shí)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照約定為被告提供了勞務(wù),被告應當按時(shí)足額支付工資報酬,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有違誠實(shí)信用原則。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shí)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郝某工資款323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qián)的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09元,原告已經(jīng)預交,減半收取304.5元,由被告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行。原告負擔0元,應予退還6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偉利
書(shū)記員馬艷嬌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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