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與鐘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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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承攬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4527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身份證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
被告:鐘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一、被告鐘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貨款3866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自2021年1月14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wù)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50元,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shū)記員楊雅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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