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137號
原告:費某,女,生于1994年6月22日,漢族,住商水縣。
被告:郭某1,男,生于1993年10月10日,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shí)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年8月底按照農村風(fēng)俗舉行結婚儀式開(kāi)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cháng)子郭某2。原、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在商水縣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原告費某要求與被告郭某1離婚,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原被告家庭的穩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長(cháng),法院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費某與被告郭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桂梅
書(shū)記員胡世聰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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