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區成宜網(wǎng)絡(luò )科技有限公司與孫某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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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追償權糾紛(2021)遼0311民初1939號

原告:鞍山市千山區成宜網(wǎng)絡(luò )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區湯崗子鎮小嶺子村,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210311MA10URFJ7Y。
法定代表人:吳登攀,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某,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公司員工,住鞍山市鐵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漢族,公司員工,住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
被告:孫某某,女,2002年03月27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周寧縣。

本院認為,孫某某與上海星璨門(mén)診部有限公司簽訂的《分期支付協(xié)議》、上海星璨門(mén)診部有限公司與仲津公司簽訂的《保理合同》、仲津公司、上海星璨門(mén)診部有限公司及孫某某三方簽訂的《確認書(shū)》、仲津公司與即科智能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即科智能公司與成宜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成宜公司與遼寧弘揚律師事務(wù)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均系當事人的真實(shí)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wù)人付款擔保等服務(wù)的合同?!钡谖灏倨呤邨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jià)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qián)債務(wù)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zhì)不得轉讓?zhuān)唬ǘ┌凑债斒氯思s定不得轉讓?zhuān)唬ㄈ┮勒辗梢幎ú坏棉D讓?!钡囊幎?,本案中,仲津公司作為保理人按照《保理合同》約定取得了對孫某某的債權。隨后仲津公司將對孫某某的權利轉讓給即科智能公司,而即科智能公司又將該權利轉讓給成宜公司,故對成宜公司要求孫某某償還20766.71元并給付風(fēng)險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風(fēng)險管理費,結合上海星璨門(mén)診部有限公司及孫某某簽訂的《分期支付協(xié)議》、仲津公司、上海星璨門(mén)診部有限公司、孫某某三方簽訂的《確認書(shū)》以及成宜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確認風(fēng)險管理費的計算方式應當以20766.71元為基數,自2021年06月0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計算。關(guān)于律師費,因本案系孫某某違約逾期還款導致訴訟,屬于因訴訟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故對成宜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七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鞍山市千山區成宜網(wǎng)絡(luò )科技有限公司代償款20766.71元及風(fēng)險管理費(風(fēng)險管理費的計算方式:以20766.71元為基數,自2021年06月0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計算);
二、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鞍山市千山區成宜網(wǎng)絡(luò )科技有限公司律師費11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17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行。由原告負擔0元,應予退還1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姜園
書(shū)記員李婉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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