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1、崔某法定繼承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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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法定繼承糾紛(2021)魯1003民初3924號

原告:崔某1,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漢族,居民。
住威海市文登區。
被告:崔某2,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崔某2承認崔某1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威海市文登區房屋正房四間、廂房一間、院子的二分之一由崔某1繼承所有;倒房四間、廂房?jì)砷g、院子的二分之一由崔某2繼承所有。崔某2協(xié)助崔某1將案涉房屋正房四間、廂房一間、院子的二分之一的不動(dòng)產(chǎn)權登記至崔某1名下。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崔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波
法官助理張璐
書(shū)記員馬小倩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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