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1027民初1954號
原告:李某,漢族,下崗職工,住甘肅省鎮原縣。????
被告:蘭某,漢族,下崗職工,住甘肅省鎮原縣。????
被告:張某(蘭某之妻),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住甘肅省鎮原縣孟壩鎮王地莊行政村李山自然村。????
本院認為,蘭某承認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shí),故對李某主張的事實(shí)予以確認。李某與蘭某自愿達成借款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蘭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屬違約行為,故李某主張清償借款本金70000元的請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李某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主張支付利息5000元,系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且利息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蘭某辯稱(chēng)經(jīng)濟困難,請求延期清償,因李某不同意,該辯解理由無(wú)事實(shí)依據,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二款、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蘭某清償李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5000元,合計75000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8元,減半收取計1339元,由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yá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鴻
法官助理????王樂(lè )
書(shū)記員????成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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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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