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娟與劉某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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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1422民初1636號

原告:李某娟,女。
被告:劉某安(又名劉某),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shí)如下:原、被告系同村組村民,被告因需要資金周轉分三次從原告處借款,第一次借款10000元、第二次借款5000元、第三次借款3800元,合計18800元,于2020年1月29日(即農歷1月5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約定于2020年農歷12月份之前還款,未約定利息。此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能給付,2021年7月2日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訴訟中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借條、村委會(huì )證明等證據材料,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進(jìn)行質(zhì)證,并結合當事人陳述依法認定上述事實(shí)。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安(又名劉某)拖欠原告李某娟借款的事實(shí)清楚、證據充分,被告長(cháng)期拖欠不付已經(jīng)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被告應該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借款。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wú)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安(又名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娟借款188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qián)的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娟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1元,(已減半收?。┰嬉杨A交,由被告承擔13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行。由原告承擔0元,應予退還1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姜宏濤
書(shū)記員查亮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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